[案件详情]
刘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育一子一女。后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开始分居,刘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刘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2万元,理由是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其他异性同居,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并提交了部分证据,刘某最终承认婚内出轨的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李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出轨,违背夫妻间忠诚义务,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给李某造成了精神损害,故判决刘某赔偿李某2万元。
[法官说法]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家庭是否美满和谐不仅关系这家庭成员能否享受到温馨美满的家庭氛围,更是影响着整体的社会稳定。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诚,不仅破坏夫妻感情,也会伤及子女,还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果因此导致离婚,无过错方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在生活中,我们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 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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