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法院鼎新法庭开庭审理一起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件。2020年4月,鼎新镇28农户分别与某种植有限公司签订《金塔县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合同约定由农户按照公司要求种植种子作物,收获后,公司在田间检验基础上收购了农户的种子,并出具收购凭证。在约定的时间内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种款,下欠种款一直未予支付,28农户多次讨要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种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某种植有限公司对收购原告28农户的种子斤数和价格均无异议,但辩称下欠种子款一直未予给付的原因是原告交付的种子质量不符合标准,当庭提出要对种子进行鉴定。法院审查认为,被告收购原告种子,种子合格与否及付款责任均由被告承担,其应在支付合格种子款项前向原告提供有效的种子检验不合格报告,而不是在拒付部分种子款后再进行种子检验。至庭审时,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在约定的支付合格种子付款期限内已向原告提供有效种子检验不合格报告,因此,应视为被告对回收的种子质量检验是合格的。且入库种子已过一年之久,在质量、形态上均已发生变化,无法以现在的鉴定结论证明物体前时状态,故法院认为被告的申请不符合委托鉴定相关规定,当庭决定不予受理。
合法的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已形成种植回收合同关系,原告依照合同履行了种植作物的责任,被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违反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理应按期履行支付种款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种植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支付剩余种款的义务。
通过本案审理,让更多种植农户掌握法律常识,有利于维护农户合法权利,保障企业良性发展,营造良好的农村、农业发展氛围,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依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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