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山东省某一企业与敦煌某一企业达成买卖合同,山东该企业依合同履行合同金钱给付义务,敦煌此企业在履行了部分供货义务后,因疫情等原因,再无能力履行。山东企业欲提起诉讼,为防止对方企业无能力给付,遂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敦煌企业的设备进行扣押。
办理结果:承办法官吴刚在审查保全申请时,考虑到因疫情企业经营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若对企业的生产设备予以扣押,则会影响企业生产发展,甚至“死亡”。法官吴刚在了解了详细情况后,积极与保全申请企业多次沟通,以活查封的形式进行查封,在保全的同时,准许被保全企业能够正常使用设备进行企业经营,既维护了保全申请企业的合法权益,又减轻了保全对被保全企业的限制,最大限度的盘活企业,为后续履行义务打下基础。
典型意义:敦煌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接到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于24小内“快”速完成诉前财产保全立案、保全费用交纳、保函审查、出具保全裁定书;保全审查标的、担保要“准”,严禁超标的查封,做到若因保全申请人的错误申请有担保可以弥补被保全人的损失;针对涉企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敦煌市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既维护保全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又降低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活”处理涉企保全案件的问题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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