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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法院:合伙养羊引起纠纷 法院判决返股分红

来源:瓜州县人民法院 作者:夏明瑞 责任编辑:瓜州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2/8/15 9:15:5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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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双塔法庭集中宣判8件因合伙养羊引起的退伙纠纷案件。

2018年9月,原告马某等8户农户分别与被告瓜州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了《财政扶贫到户资金入股分红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将财政扶贫到户资金1万元用于购买被告瓜州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1岁基础母羊10只,并入股该专业合作社进行养殖经营,每年分红900元,期限3年,到期后被告瓜州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折资方式全额返还资金1万元,同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担保人责任等相关的条款。合同签订后,镇政府根据“一户一策”建档立卡贫困户畜禽调引实施方案,将应补助给原告的1万元扶贫资金,直接拨付给了被告,由被告瓜州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调引基础母羊,后被告亦按协议履行了2019年、2020年分红。2021年9月协议期限届满后,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履行退股义务,而被告表示因羊价下跌,导致经济受到重创,没有能力给付现金,只能履行以羊只抵付股金的义务,导致双方发生纠纷。经村镇调解组织多次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原告起诉至法庭,要求被告返还股金,支付2021年分红并承担相应违约金。

受理以上8件案件后,承办法官本着节约司法资源、方便群众诉讼的原则,将这8件案件作为系列案件,同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官审理后认为,原告马某等8户农户与被告瓜州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的《财政扶贫到户资金入股分红合作协议书》,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按约将应补助的1万元扶贫资金投入给被告合作社调引基础母羊,被告在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应当按协议约定以折资的方式退还原告入股资金1万元并支付相应红利。被告提出以羊只抵付股金,与协议约定不符,应当承担正确履行合同的义务。最终判决被告瓜州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退还原告马某等每户农户股金1万元,支付2021年分红900元、利息损失302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纠纷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