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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情化解探望权纠纷 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褚雯婕 、刘旭萍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8/23 18:00:1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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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中,父母和母亲的角色缺一不可。但对于离异家庭而言,有时候连探望孩子的权利都会受到阻碍,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法院又会如何裁判行使探望权呢?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情回顾

原告晓梦(女方)因与被告晓泽感情破裂,于2021年5月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晓梦抚养,晓泽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起初晓泽还能见到孩子,可随着时间的推移,探望孩子越来越难,每次通过短信向晓梦提出见孩子的请求均被拒绝。双方因探望问题发生争议,晓泽一直不能与孩子见面,无奈之下便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由于该案涉及到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承办法官决定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先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以及时快速地解决当事人的诉求。考虑到孩子既要接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又要在一个舒适且稳定的环境生活成长,从方便晓梦行使探望权及孩子以后的生活、学习实际考虑,法官分别与晓梦和晓泽进行沟通,通过循循善诱、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晓泽每周周末行使一次探望权,时间为9时至当日18时,并于当日18时将孩子送回晓梦处,晓梦对晓泽行使探望权负有协助、配合义务。至此,这场因探望权引发的纠纷得以化解,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

探望权是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权而享有的法定权利 ,探望权既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关爱子女、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方式,也是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子女健康成长的手段,父母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最大,但父母往往会忽略这一点,甚至还会不由自主地把对对方的消极情绪发泄在孩子身上。这对孩子尚未成熟的心灵而言是不堪忍受的重负。如果处理得当,父母即便不在一起也能培养出健康快乐的孩子,也能让孩子健康成长,获得幸福人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