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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离婚那些事儿”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任玉娜、巩晓婕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8/26 17:05:0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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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小玲(女)起诉小军要求离婚,小玲无业,小军系某武警中队的士官,双方结婚六年,生育一女,现年四岁。小玲因家庭琐事与小军发生矛盾,起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小军不同意离婚,并愿意与小玲积极沟通,化解矛盾,继续共同生活,小玲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坚决要求离婚。法院调解无效后,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判决不准离婚。

法条解读: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该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非军人一方配偶的对方身份确定,起诉的一方是非军人,对方是军人的,受该条款的限制。军人之间的离婚诉讼,军人起诉非军人的离婚诉讼,则不受该条款限制。这是我国婚姻立法上从有利于军队秩序和军心稳定的角度考量的传统,民法典也继续保留婚姻法的这一制度。但是军人一方如有重婚、虐待等重大过错的,法院应当根据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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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小君起诉小琴(女)要求离婚,在审理过程中,小琴不同意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其终止妊娠的手术单以及相关治疗凭证,根据终止妊娠的时间推算,小君起诉离婚时仍在小琴终止妊娠后的六个月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规定,法庭向小君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小君考虑后撤回了诉讼。

法条解读: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该条规定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目的,是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原因是在上述期间,女方在身体上、精神上都有很重的负担,如果判决离婚,对女方本人、正在孕育的胎儿以及出生的婴儿,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男方确有特殊以及必要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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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小陆起诉小文(女)离婚,小文同意离婚,婚生女不满两岁,双方协商同意由小文抚养,双方无共同财产。小文因为之前怀孕、生育、哺乳等长时间没有工作,现在要照顾孩子,没有固定的收入,生活困难。小陆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生活条件较好,小文提出要求小陆给付生活费50000元,经过法庭主持调解,小陆支付了小文一次性给付生活困难帮助费30000元。

法条解读: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离婚后,原配偶的一方如果生活有困难,生活水平、住房条件等较好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如果受助方年龄较轻且有劳动能力,只是存在暂时性困难的,多采取一次性支付帮助费的做法;如果受助方年老体弱,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一般要给予长期的妥善安排,确定定期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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