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北县法院通过诉前调解成功调处一起因第三人导致劳务受伤的赔偿纠纷。
2022年7月19日,张某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路面地沟路基塌方,被杨某驾驶的商砼车倾斜臂架掉落夹伤,受伤后杨某被送往医院进行了住院治疗。由此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3409.56元。出院后,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张某于8月25日将杨某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快速解决矛盾纠纷,及时委派特邀调解员进行了诉前调解,经特邀调解员充分的释法析理,次日上午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杨某当即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切实实现了案结事了。
以案释法: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实质上是产生了两种赔偿请求权。一种是基于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种是基于劳务关系而产生的接受劳务方补偿请求权,此时接受劳务方与第三人之间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因此这两种请求权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不能要求获得双重赔偿。如果接受劳务方在履行自己的补偿责任后,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具有过错的第三人进行追偿。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