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法院鼎新法庭审结一起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康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告康某尚欠原告某银行本金2.5万元,被告康某与该银行工作人员于2021年9月25日电话通话协商贷款偿还事宜时承诺愿意偿还贷款。该案立案后,被告康某抗辩原告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该主张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康某与原告工作人员通话记录显示,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向被告康某催要案涉借款,被告康某均认可并答应偿还。以上事实均可认定为被告康某同意履行案涉债务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对被告康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最终判决被告康某向原告支付案涉欠款。
法官释法: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可以中断、中止。除此以外,在时效制度上还设立了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为20年,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但可以申请延长。权利人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及时行使权利,不要做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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