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为承揽酒泉某公司装修改造工程,未经敦煌某公司许可及授权,私自刻制了敦煌某公司印章。后被告人李某持伪造的公司印章和酒泉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包装修改造工程后发生劳务、合同纠纷,造成敦煌某公司声誉受损。后李某为讨要工程款,再次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将酒泉某公司起诉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敦煌某公司印章系伪造。敦煌市人民检察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敦煌市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伪造敦煌某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等规定,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公章是国家、企业、团体等单位的专属印章,为防止某些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将公章刻制业纳入特种行业,由公安机关专门管理。私刻公章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敦煌市人民法院始终用法治思维统领营商环境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案中,李某私刻敦煌某公司印章,与酒泉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期发生劳务、合同纠纷,不仅侵犯了敦煌某公司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故对李某科以刑罚。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刻制公章以身试法,最后因小失大,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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