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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邵伟霞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2/9/6 10:23:1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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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塔县法院鼎新法庭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案因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院立案后向刘某打电话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刘某收到通知后一直未能交纳院又向刘某送达了书面的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要求刘某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诉讼费,并传票通知具体的开庭日期。至开庭当天,刘某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未到庭参加庭审。法院认为,刘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不预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该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法官提醒: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按我国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如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如未按规定期限预交受理费,缓、减、免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人民法院将对案件做撤回起诉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