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日,B公司与A经营部签订水泥销售合同。约定了价格、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B公司起初按约履行合同,但自2021年9月1日起拖欠货款至10月8日,累计货款金额96万余元,经A经营部催要,B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A经营部给付货款40余万元,下欠货款A经营部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诉讼保全费、保险费等。
【裁判结果】
诉讼中,A经营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承办法官于申请当日及时、准确地对B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了冻结,并通过研究案件特点和相关证据,迅速找准双方争议的焦点及突破口,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事实证据,组织双方对账,向B公司解释积极主动履行欠付货款与判决、强制执行后被动履行的区别以及后者的不利后果,从情理角度分析双方多年合作,曾是生意上彼此信任的朋友,受新冠疫情影响,近几年实体经济发展困难,才导致这起纠纷的发生,最终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调解协议:A经营部主动放弃对违约金的诉请,B公司于调解当日起至约定时限分批次付款。协议达成后,B公司如约将货款转账至A经营部银行账户,更提前履行第二次应付款项,A经营部收到货款后,也于第一时间主动向法院申请撤销保全申请及解除对B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
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根据保全的时间在起诉前还是诉讼中,分为诉前保全、诉中保全及执行前的保全。在采取该保全措施的过程中,要既保证被申请人正常经营,同时也实现保全目的,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近年来,敦煌市人民法院始终将“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作为重点亮点工作,在办理案件时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担当作为,又主动积极倡导和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诚信合法的经营理念,通过开通绿色通道、走访调研、普法讲座、送法进企业等多项工作举措,在公正司法的同时兼顾企业效益,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具体到本案,因承办法官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诚信经营,A经营部主动放弃对违约金的诉请,B公司如约履行还款义务,乃是以实际行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好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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