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许某(甲方、卖方)、何某(乙方、买方)、某公司(居间方)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后某公司向许某出具补充协议。定金合同约定:卖方将房产转让于买方,约定了总价款,合同签订时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2万元,定金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抵作价款。定金合同、补充协议对中介服务约定:某公司负责办理房屋交易所有手续,向买方收取交易价1%佣金。2020年8月20日某公司将何某交付的定金转账于许某。因房产交易发票登记在某地产公司项目经理殷某名下,某公司依约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时,殷某授权给会计办理交易该房产的时间是三个月,2021年3月31日为最后期限,殷某外出看病,又因健康原因不能亲自到银行办理房屋抵押手续,致使买方何某以贷款支付房款的愿望不能实现,遂以某公司、许某违约为由,提出解除定金合同。法院判决某公司向何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判决生效后,某公司又以许某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一百八十条、九百六十一条判决许某返还某公司定金2万元并承担损失。
【典型意义】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实践中,中介服务常出现于卖方和买方之间的二手房交易,房屋中介关系中通常包含着卖方与买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卖方、买方、中介方之间的中介合同关系。
许某通过某公司出售房屋,何某通过某公司向许某支付了定金,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某公司作为违约方向何某承担了双倍定金。某公司并非实际违约方,遂向许某追偿,但许某在本案中也并非实际违约方。何某在订立房屋定金合同时,订立合同的隐含条件是按揭购买,许某及某公司明知且认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何某无法按揭购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而造成某公司损失,该损失责任既不能单纯归于某公司或许某,也不能归于合同之外的第三方,依据公平原则由某公司及许某共同分担这部分损失。
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与向往一直不曾间断,公平作为私权利的一个基本特征,甚至作为衡量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标志,因此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尤为重要。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准则,编写在《民法典》第六条,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合理地确定各方权利与义务,体现了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促进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公平原则中展现着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在本案中有效地克服了法律规定的局限,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损失责任。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