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法院紧盯农民工讨薪难重大民生问题,立足审判执行职能,努力当好人民群众的“护薪人”。近日,中东法庭顺利调解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
吴某于2019年9月,被张某雇佣在其承包的养殖场务工,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工资200元。2020年1月14日,经双方结算,张某尚欠吴某工资16200元,后张某给吴某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吴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将张某诉讼法院,要求支付欠薪。该案在送达过程中,张某故意躲避法院送达开庭传票,法庭通过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张某也不能正常电话沟通。法庭干警多次上门寻找并到张某工地寻找终于找到张某,在法官耐心劝导下张某均以各种借口拒不支付。在法官释明张某行为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时,张某坚决的态度发生转变,法官及时对张某进行释法析理,最终张某同意全额支付剩余劳务费,该案调解结案。
法官释法:按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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