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倾倒炉灰引起火灾的民事案件。原告张成(化名)是房东,被告刘华(化名)是租房者,刘华因为倾倒一堆煤灰无意间给房东张成造成了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
2021年12月,刘华将炉灰残留物倾倒在张成的彩钢板房处,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烧毁小货车一辆、彩钢房及库内的财产等物品。该起事故经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刘华倾倒炉灰导致。此次事故中,被告刘华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倾倒炉灰残留物时在可能预见和应该预见垃圾中的炉灰残留物将会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却没有做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炉灰残留物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火灾,造成原告张成的财产损失,故被告刘华应当对原告张成的财物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烧毁汽车已由保险公司理赔,其他财产损失在法官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由被告刘华赔偿原告张成财产损失3.9万余元,并承担鉴定费用3500元。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倾倒垃圾时,应该排除倾倒物可能发生的危险性,尤其是对带有放射性或可燃性的物质,在处理时更加需要尽到预防的义务,与其后悔于已然,不如防患于未然。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