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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敦煌市法院:偷逃税款受处罚,司法审判显温情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王海燕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9/21 8:49:2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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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在经营公司期间,欲以虚列成本的方式偷逃税款,后其联系一专门开具假发票的人制作了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王某将上述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记账并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10万余元。2017年,国家税务部门在对王某经营的公司异常扣税凭证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交的上述用于抵扣税款的甘肃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均系伪造。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向税务部门补缴其非法抵扣的全部税款10万余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等规定,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故意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案件审理中,案件承办人充分考虑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并结合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涉案税款、预缴罚金等从轻处罚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敦煌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对犯罪行为判处刑罚予以惩戒的同时,对涉案企业经营者适用缓刑,挽救企业、盘活经济,持续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服务企业纾困解难,为疫后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