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方)与被告张某(男方)在2015年同居并生下一女,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之后7年来女孩一直由原告王某独自抚养,期间王某多次向张某索要小孩抚养费,张某均以没结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一次性支付女孩出生至18周岁全部抚养费。
法官说法
抚养费是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生活、学习、医疗等基本生活的必须保障,父母离婚后,仍然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如孩子由父母中的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多直接表现为抚养费的支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一般情况下应按月定期给付。
但在特殊情况下,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对生存权利的保护,法院在综合考虑支付抚养费一方经济条件的现实可能,以及未来子女权益保障的客观必要后,可以依法裁判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父母一次性给付。
本案中,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被告,其名下有商铺、房产,符合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现时可能。7年来,被告对小孩不问、不理,可以预见到一旦被告再次逃避支付抚养费义务,涉案子女将会再次遭受维权起诉的情感伤害和权益保障困境,为此,法院做出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18年全部抚养费的判决。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