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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临时起意盗窃财物 身陷囹圄悔不当初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李丽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2/9/27 17:10:3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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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判处韩某林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202111月份,被告人韩某林等四人在建筑工地打工时,发现建筑工地脚手架扣件和剩余的铝废料无人看管,因手头拮据,便临时起意,心生邪念,产生盗窃工地物品变卖的想法。2021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林伙同他人或者单独实施盗窃11次。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6112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临时起意、顺手牵羊式的盗窃行为,在生活中常表现为被告人一时的头脑发热、心存侥幸,触犯法律,最终悔之晚矣。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获取报酬,切不可通过投机取巧走上违法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