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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艺】对敦煌文献中“放妻书”的法律知识 初探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张学良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9/29 10:31:0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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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起敦煌,人们会不约而同的想到举世闻名的敦煌莫高窟,莫高窟不仅以其美丽的石窟艺术展现敦煌文化的魅力,更在于藏经洞的发现,使得敦煌文化享誉世界。藏经洞出土的文献中对教育、医疗、音乐、舞蹈、经济、法律等都有记载。在敦煌文物中挖掘、整理法律史料,肯定会有意外的收获,也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后世的大工程。对于整理者来说不但要有足够的耐心,更要有一定的学养。

敦煌文献中有一篇《放妻书》,该篇《放妻书》的内容为:某专甲谨立放妻手书

盖说夫妇之缘,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结誓幽远。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年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妻则反木(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犬一处。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于时年月日谨立除书。

这是唐代时期敦煌民间的一份离婚书。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百年好合,都是民间对美好婚姻的祝福。

封建社会婚姻的缔结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子女对婚姻没有自主决定权,产生了很多悲剧。文学作品中的描写让我们深刻感觉到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造成的家庭悲剧。《红楼梦》中贾赦不听他人劝阻,执意将迎春嫁给孙绍祖,即便贾母知道了,虽然“贾母心中却不大愿意,但想儿女之事,自有天意,况且他亲父主张,何必出头多事”。到后来迎春在王夫人房中诉委屈,王夫人也只是说这是迎春的命。却没有劝其离婚的言语。《诗经》中也有对媒人的描述。“匪我愆期,子无良媒”。乐府民歌《孔雀东南飞》中,焦仲卿妻刘氏因焦母的为难,回到家后更有其母、兄的逼迫,最后投河而死,焦仲卿亦自缢于庭树。悲剧的产生就在于父母决定了子女的婚姻。瞿同祖在其著名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指出:婚姻所以合二姓之好,只要二姓的家长同意于其子女的结合,经过一定的仪式,婚事便成立了。直系尊亲属,尤其是男性的直系尊亲属,有绝对的主婚权。他的意志可以命令他的子女与任何一人结婚,社会和法律都承认他在这方面的威权,予以强有力的支持,不容子女违抗。于是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子女即使在成年以后,即使仕宦买卖在外,也没有婚姻自主权,除非得了父母的同意。婚姻的缔结和解除,涉及子女所在家族的家族责任和社会责任。

该篇《放妻书》对夫妻之缘,作了应然的分析。如果夫妻“二心不同,难归一意”,不如“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会及诸亲的原因是古代社会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婚姻的缔结经过一定的仪式,婚姻成立。婚姻的解除也需要得到家族的认可和支持,也是一种对外的宣示。古代社会对婚姻的解除有“七出”。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协议离婚的“虽不合于七出义绝条件,而夫妻不和而两愿离异,则在许可之列”(瞿同祖)

   《放妻书》中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猫鼠相憎,狼犬一处。”已经到了不可相容的地步。同时写明妻子在离婚后可以再嫁,也说明当时社会风气的开明。与我们所认识的“生命事小,贞节事大”“从一而终”的观念有所出入。也劝诫“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相逢一笑泯恩仇的态度,不要相互憎恨,要互相宽心,反映当时敦煌民间开放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