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李某(女)起诉与被告杨某离婚,在诉状中,李某要求确定婚生子杨某某(现年4岁)由李某抚养,杨某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由于杨某在外地工作,通过法官庭前调解,被告同意离婚,但是对婚生子的抚养问题,被告有不同的意见,被告称孩子自出生后一直由被告父母照顾,与爷爷奶奶比较亲,原告现无固定住所和收入,抚养孩子困难较大,希望由被告抚养孩子。承办法官向原告询问情况,原告也认可孩子生活的现状,但是对抚养权问题双方仍有争议。于是,承办法官通过云上法庭,针对争议的问题,告知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应当首先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等进行妥善的安排,并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二人了解了法律规定后,态度有了缓和,并愿意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协商孩子的抚养权,承办法官也进一步将这次视频调解作为向夫妻二人宣传法律、督促做好家庭教育的“远程课堂”。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杨某直接抚养孩子,李某暂不支付抚养费,今后李某经济状况好转,再另行协商抚养费问题,李某对孩子享有探视权,并且李某表示要对孩子多点陪伴,不能让孩子缺失母爱。
今年以来,敦煌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子女抚养等家事纠纷时,把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放在首位,将审判职能延伸到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教育的各个方面,充分发挥《民法典》、《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作用,切实加强调解工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