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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敦煌市法院:申请执行人积极提供线索化解多年积案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闫金龙、张雅琦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10/9 9:43:3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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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能的风险应由诉讼人自行承担,因为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而无法执行到位后,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法院的执行案件中,有很多的申请执行人下意识认为,案件是法院的,自己申请执行后就等着要对应的款项,被动等待执行法官搞定一切,殊不知这样的处理方式很有可能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于2013年将葡萄出售给孙某某,孙某某未支付货款,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17年将被执行人诉至法院,后经调解,被执行人承诺两月内还清结果未按期履行,2019年吕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藏匿于外地一直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但本案申请执行人没有放弃,2022年8月底,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官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线索,次日执行法官到达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找到被执行人,在法律的威慑下,被执行人履行了该案全部案款及执行费,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法律规定了申请执行人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行踪线索的义务,望各位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立案后,要主动配合法院工作人员,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行踪线索,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得以及时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