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2022年2月,张某某在借宿其妻子宿舍时,将同宿舍人员的车钥匙偷走,并通过该钥匙找到车辆,后连夜开车赶往市区,并通过手机联系到被告人田某,田某又联系了被告人于某某,于某某联系了在某市经营二手车的被告人刘某,三人经过商议,与张某某伪造二手车买卖手续后,被告人田某以1.8万元的价格收购该车,并以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考虑该案的犯罪性质、三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初犯、坦白等情节,法官依法对三被告人判处缓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物质财富的不断丰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今年以来,金塔县法院已审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3件,其上游犯罪均为盗窃。通过对这类案件的分析,诱发这类案件的原因主要有,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此种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赃物利益空间大,被告人明知是赃款但却因为贪图便宜,心存侥幸购买或者销售;犯罪主体往往是依托自己经营的二手交易市场、修理厂、废品收购站等,赃物交易流通速度快,交易活动隐蔽不易察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在某种意义上助长了盗窃、抢劫等侵财类犯罪,加强源头治理势在必行。
下一步,我们将以为群众办实事为契机,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通过以案说法、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大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充分利用司法建议书等手段,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废品收购站、修理厂等场所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查处销售赃物活动,避免形成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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