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速裁庭成功调解一起因租赁房屋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0年4月25日,原告李某将其所有的位于酒泉市肃州区东环南路的房屋租赁给被告王某使用,被告王某在承租前对房屋结构及水、暖、电等基本设施进行了检查确认,双方签订了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签订合同时交纳部分租金,剩余租金双方约定于半年内付清。签订合同后,被告王某在使用该房屋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房屋漏水,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租金、赔偿房屋损失。
承办法官在受理此案后,本着相互宽容与体谅的态度,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融情于法,耐心疏导,经过调解后,双方分歧逐步缩小,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被告王某提出可当庭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该案案结事了。
群众利益无小事,肃州区人民法院始终把与人民群众生活相关的案件作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努力把实事办到群众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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