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执行法官了,被执行人王某是怕强制腾房对他的社会影响,不然肯定不会主动交纳案件款......”近日肃州区法院执行局沈妍玲团队高效执结一起涉金融案件,受到申请执行人的连连称赞。
审判情况:2016年11月11日,被告王某和张某因资金紧缺,以其名下房屋作为抵押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贷款25万元整,贷款到期后被告王某和张某未按期还款,原告无奈诉至肃州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作出(2018)甘0902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被告王某、张某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借款本金201029元;二被告王某、张某按年利率12.8%支付自2018年1月9日起自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和罚息;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对被告名下房屋拍卖、变卖或者以该财产折价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偿还银行借款,原告遂至肃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2019年1月11日,肃州区法院依法受理执行该案,在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和张某名下微信钱包、支付宝及银行卡后,迫于压力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达成和解协议,该案终结执行。但在和解后被执行人王某、张某未按照和解协议按时还款。
2022年10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抵押房屋一套。执行法官和执行法警在调查清楚事实后,致电被执行人王某、张某如未按时搬出查封房屋或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腾退并拍卖其名下房屋。后被执行人王某迫于执行压力和社会影响,主动到法院一次性交纳案件款及银行利息30万余元,至此该案执结。
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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