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宣判后被告王某不服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经过承办法官向王某耐心分析判决理由,详细解释法律规定,王某考虑后与原告李某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就判决确定的款项给付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王某撤回了上诉。
2019年,王某在李某处陆续购买柴油,经过结算,欠付柴油款20万元。此后,经过债权转让抵顶了油款9万余元,剩余款项再次经过双方确认,约定了给付款项的时间和利息,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王某未支付欠款及利息,故李某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对债权转让抵顶的数额有异议,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依法裁决后,王某不服表示要上诉,承办法官就王某存疑的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解释,王某最终接受了裁判结果,在李某也有调解意愿的情况下,组织双方进行和解,双方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协议,王某撤回上诉。
今年以来,敦煌市法院在审理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案件过程中,将执行理念贯穿立案、审判以及判后答疑的各个环节,把案结事了作为处理纠纷的目标,全方位、多角度、高标准地提供精准司法服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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