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的一天,老王驾驶二轮电动车在肃州区某村道行驶过程中,与老赵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电动车受损、老王受伤的交通事故。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针对本次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该时段双方发生交通事故,但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未保护现场且报警,未对现场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判定。老王认为老赵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将老赵起诉至法院,要求老赵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电动车修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万余元。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及交警部门对双方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发生事故时,老赵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行驶在前,老王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尾随在后,事故系前车左转弯时,后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导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也就是说,同向行使时,后车应尽到保持车距、谨慎超车的义务。法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释明和分析,最终双方当事人对责任划分、损失金额、付款时间当庭达成了一致意见,本案以调解结案。
交通出行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先由交警部门处理并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在发生事故后应保护现场、固定证据并及时报警处理。如交警部门未确定事故责任,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对交通事故双方过错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各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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