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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敦煌市法院:安全与守法同在,事故与违法相随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路晓风、伏鸿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10/26 15:14:2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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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流公司起诉快递员追偿权纠纷的案件。

【基本案情】

田某受雇于A物流从事快递派送工作。2018年6月,田某骑A物流配备的电动三轮车根据A物流的指派派送快递,沿道路行驶至丁字路口时与骑二轮电动车同向行驶的何某某追尾,造成两车部分受损,何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田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1月,何某某将A物流起诉至敦煌法院,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本院作出A物流赔偿何某某六万元。后A物流向田某索赔无果,遂于2022年7月提起本诉。经查明,田某在执行工作任务中,明知自己未取得驾驶执照,仍然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A物流作为用人单位,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电动三轮车交由未取得驾驶执照的田某驾驶上路行驶,亦有过错,故敦煌市法院作出判决田某给付A物流因雇员致人损害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60%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温馨提示】

驾驶电动车上路须按要求佩戴头盔、考取相应驾驶证,电动车登记上牌并按规定投保保险,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