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经调解,促成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握手言和,当庭履行完结12万元工程款。
2018年7月26日,高台某建筑公司与玉门某招待所签订了玉门市玉门镇某宾馆修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对工程开工、竣工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款的支付办法及其违约责任都进行了明确约定。2019年12月30日双方经过结算,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确定该工程结算总价为3507550元,变更增加量20728.47元。2020年12月26日,双方经过对账形成《工程结算书》,工程总造价为2528278.47元,已付清工程款3096895.77元,未付工程款为431382.7元。2021年8月9日,高台某建筑公司起诉要求玉门某招待所支付工程款。在庭审过程中,玉门某招待所当庭提起反诉,称前面所出具的工程结算书是为备案所准备的,不反映真实情况,要求高台某建筑公司就该工程进行重新结算,并且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用150000元及延迟交工一年的损失、违约金408000元。
在庭审结束后,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认定,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并不能作出公正判决,面临着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风险,且鉴定费用高昂。但这样也并不能有效解决双方矛盾。通过与当事人查看涉案工程现场,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2022年1月11日办案法官又将双方传唤到庭,为当事人提出解决方案,并从事实及法律角度分别进行解释和劝导。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玉门某招待所给付高台某建筑公司工程款120000元,并当庭通过手机微信和支付宝履行了给付义务。
此次案件在庭审中双方情绪激动、争议较大,调解后,从根本上化解了矛盾,避免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的冲突再次扩大,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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