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玉门镇法庭成功庭前化解了王某某与多某某因提供劳务、提供肥料、种子引起的两起合同纠纷案件,案件款当庭给付,原告当庭自愿撤诉,做到了真正的案结事了。
2016年,被告多某某在玉门市黄闸湾镇黄花营流转土地40亩。在种植期间,经常雇佣原告王某某从事农耕作业,长期以来,两者建立了较好的合作关系。2019年,在外地的多某某电话联系原告王某某,要求为其平整土地,代其购买化肥、小麦种子,并为其进行施肥、播种。因被告多某某长期在外,双方未对产生的劳务费、化肥、种子款进行结算,经王某某多次索要,多某某一直未置可否。春节将至,王某某眼看今年又要不到钱了,便一纸诉状将多某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多某某支付劳务费、化肥、种子款。经进一步深入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合作时间较长,彼此具有信任基础,且性格均比较直爽,法官就制定了本案宜调和且最好庭前化解矛盾的思路。
在庭前调解中,被告多某某委托其儿子参加调解,法官从多某某儿子言谈中也发现其说话妥当、做事爽快。便从双方的信任、合作基础出发,理清彼此因信任导致劳务费、化肥、种子款的未结算,最后劝告双方互谅互让,继续合作,实现共赢。双方在法官的劝告调解下解开了心结,愿意各退一步达成谅解。多某某儿子通过微信当庭向原告王某某支付了案件款7000元,双方表示再无其他争议,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以维护双方和气,今后将继续合作。
案件虽小,意义重大。玉门市人民法院玉门镇法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原则,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出发,以定分止争,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为落脚点,践行为群众办实事的司法理念,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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