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受理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一次性履行案件款388000元。
2020年11月,谭某租赁徐某吊车在玉门市昌马兰天风电项目进行设备安装,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谭某下欠徐某吊车租赁费七十余万元,谭某给徐某出具单据两份并承诺给付期限。期限届满后,经徐某多次催要,谭某仅支付租赁费三十万元,剩余四十万元推诿不付,徐某无奈将谭某及所在公司起诉至法院。
该案涉案标的大,案件主办人接收案件后经过对徐某提交证据的审查,认为案件有调解可能,因谭某在外地,经电话联系谭某,抓住有利时机展开调解,最终谭某接受调解意见,在约定期限给徐某转账付款388000元。徐某收到388000元租赁费后向法院申请撤诉。本案利用庭前调解方式结案,节省了当事人诉讼的成本,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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