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法院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法官强制执行之下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应履行的供货义务。
2019年8月,杨某在经营某餐厅期间与张某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杨某购买张某销售的各类白酒共计8600余元。杨某于当日便向张某预付了全部货款。后张某只向杨某交付了价值3200余元的白酒,剩余5400余元的白酒迟迟未向杨某交付。2022年初,杨某在多次催要无果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其预支的货款5400余元,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杨某酒款5400余元。但是张某却未按照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按时向杨某退还该酒款,杨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敦促其尽快履行支付义务。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张某各类账户查询后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在执行过中发现,张某因各种原因导致资金困难,但是却有库存的一定数量的白酒,执行法官便不厌其烦地向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做工作,看能否让张某继续履行交付5400余元白酒的义务,以解决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最终杨某同意在张某向其交付5400余元的白酒后不再要求张某返还5400余元的货款,该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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