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处理了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表示会积极付款,双方之间长达三年的纠纷一朝化解。
玉门甲建筑公司挂靠在玉门某乙建筑公司从事生产经营,在承揽建设工程的过程中,以某乙公司名义租赁建筑设备,对租赁费长期不付,现原告将某乙公司诉至本院。本院经过审理认为,该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某乙公司应当按合同积极履行支付现金的义务。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耐心释法,得到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双方表示和解。该案件的审理进一步规范了建筑设备租赁行业的秩序,能够进一步防止此类纠纷的发生。
法官说法: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租赁设备,被挂靠人应当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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