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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不一定“有还”,但“纠纷”必定化解

来源: 作者:冉祥 责任编辑:玉门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11/1 10:16:4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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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民间借贷行为变得更加复杂、多样,“有借”不一定“有还”,由此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相应较多。玉门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始终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有效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各类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近日,民二庭法官在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通过耐心地劝说、悉心地调解,原、被告双方终达成一致协议,圆满化解了纠纷。

原来,原告与被告妹妹系朋友关系,因被告急需用钱,遂向其妹妹借钱,其妹妹找到原告请求借款20000元,原告出于朋友道义,便应被告妹妹请求将20000元通过银行汇款至被告账户。借款到期后,原告先联系被告妹妹还款,被告妹妹称其借钱是给被告支用,原告应向被告索要,原告遂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向被告索要,被告也认可该笔款系其借用,承诺还款,但一直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辩称该借款虽然由其使用,但向原告借款的是其妹妹,其妹妹现在辽宁大连,认为不应由其偿还。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首先承办法官积极引导当事人讲清真相、还原事实,后又从守法律、讲诚信的角度为当事人释法明理,从情理和法律的角度,对被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知以法、示之利害,在法官不厌其烦的悉心劝导下,最终被告同意并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了还款期限,该起民间借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工作是一门艺术,既是对法官办案能力的考量,更是对法官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考验。在民商事案件审判中,玉门法院将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第一要务,尽心尽力履行审判职责,积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坚持把调解工作融入到审判活动全过程,力求矛盾纠纷化解在早、化解在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