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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敦煌市法院“小物业”牵动“大民生”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马文晶、韩秀娟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11/1 11:05:1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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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某物业公司于2019年开始向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某物业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合同》,双方约定了费用计算及支付方式,某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管理的各项义务,业主按时向某物业支付物业费。2021年1月起,业主郑某未按照约定向某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近两年时间累计拖欠物业费约500元,某物业公司将郑某诉至法院。

庭审当日,郑某答辩称某物业公司的各项服务不到位,且公示缴费业主信息侵犯其隐私权等问题而拒绝履行缴纳义务,在双方经过质证、答辩后,法官也客观指出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存在瑕疵是导致业主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主要原因,并提出让物业公司提高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方式的意见,应尽力满足业主的要求,优化业主的居住环境。

案件经审理,当庭判决郑某向某物业公司缴纳其拖欠的物业服务费。郑某也在收到判决书后主动前往法院缴纳了拖欠的全部费用,庭审时坐席旁听的其他未缴费的业主,在庭后也主动联系某物业公司并及时履行了缴纳义务。该案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力的促进了社会和谐。

【裁判要旨】

物业服务是一种持续性、长期性、综合性的服务,物业服务是否存在瑕疵及其瑕疵程度,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条件、物业服务的过程及效果等因素综合考量。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的服务仅有一般瑕疵,业主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向物业服务人支付费用。若有矛盾纠纷,业主因当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业主选择物业公司等途径维护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