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玉门镇法庭审结了一起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件中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系连襟关系。马某甲诉称,自2011年起,由马某甲租用马某乙位于玉门市下西号镇川北镇村4组房屋,房屋租金每年7000元。马某乙共计拖欠租金近30000元,经马某甲多次索要,马某乙拒不支付。2022年元月,马某甲诉请法院请求与马某乙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马某乙则辩称,案涉房屋系自己从马某甲处买来的,房款已付清,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双方对此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亲自到诉争房屋现场走访调查取证,通过向通当地村委会和知情人的调查,结合案件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最终认定原、被告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非原告主张的租赁合同关系,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虽说官司败诉了,但他对法官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心悦诚服,表示理解并接受判决结果,败诉也是心服口服。被告拿到判决后,他说“有了法院的公正判决,我心里就踏实了,再不为打官司烦恼了”。
“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公正裁判”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办案过程中,只要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裁判,不偏不倚,才能使广大民众敬畏法律,遵守法律,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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