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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出事故,法官悉心促和解

来源: 作者:蔡万龙 责任编辑:玉门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11/1 17:23:2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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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拥有私家车的个人越来越多,日常生活中基于邻里或者友情关系,“搭顺风车”现象也越来越频繁,驾车人不载邻里、好友过意不去,可免费搭载邻里、好友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车人却不能因为“好意搭乘”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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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玉门镇法庭就受理了一起因好意搭乘引发的纠纷案件。该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是邻里关系,2020127日,张某搭乘李某某丈夫驾驶的小型轿车外出务工,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李某某丈夫当场死亡,张某严重受伤,经玉门市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李某某丈夫在此次事故中,与对方车辆驾驶人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因伤住院治疗,花费较大。后张某将李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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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接到案件后,考虑到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李某某丈夫已当场死亡,对李某某已造成较大的心理伤害,现张某又要求李某某承担相关的法律赔偿责任,无疑,又造成了对李某某的再次伤害,本来是一件维系乡邻感情的好事,现在却成了一件对簿公堂的坏事。为了以一种“温柔”的方式结案,能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将双方当事人约至法庭,耐心细致的向双方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肯定了驾驶人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和绿色出行理念,应受到鼓励和支持。当然,好意搭乘并不意味着搭乘人自愿承担全部乘车风险,好意人也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基于本案中双方的邻里关系和张某受到的实际损害,为了平衡双方各自的权益及平息纠纷,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劝解和有针对性的梳理引导,使原本情绪对立的原、被告双方渐渐变得心平气和。最终,在法官和双方代理人的开导下,原、被告当场握手言和,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李某某承诺在一个月内给付全部案件款。

法官提醒,好意搭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社会倡导。同时,虽然好意搭乘减轻了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对于驾驶人而言,一经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即负有将搭乘人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要始终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对于搭乘者来说,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以降低自身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