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拥有私家车的个人越来越多,日常生活中基于邻里或者友情关系,“搭顺风车”现象也越来越频繁,驾车人不载邻里、好友过意不去,可免费搭载邻里、好友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车人却不能因为“好意搭乘”而免责。
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玉门镇法庭就受理了一起因“好意搭乘”引发的纠纷案件。该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是邻里关系,2020年12月7日,张某搭乘李某某丈夫驾驶的小型轿车外出务工,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李某某丈夫当场死亡,张某严重受伤,经玉门市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李某某丈夫在此次事故中,与对方车辆驾驶人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因伤住院治疗,花费较大。后张某将李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法官接到案件后,考虑到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李某某丈夫已当场死亡,对李某某已造成较大的心理伤害,现张某又要求李某某承担相关的法律赔偿责任,无疑,又造成了对李某某的再次伤害,本来是一件维系乡邻感情的好事,现在却成了一件对簿公堂的坏事。为了以一种“温柔”的方式结案,能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将双方当事人约至法庭,耐心细致的向双方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肯定了驾驶人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和绿色出行理念,应受到鼓励和支持。当然,好意搭乘并不意味着搭乘人自愿承担全部乘车风险,好意人也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基于本案中双方的邻里关系和张某受到的实际损害,为了平衡双方各自的权益及平息纠纷,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劝解和有针对性的梳理引导,使原本情绪对立的原、被告双方渐渐变得心平气和。最终,在法官和双方代理人的开导下,原、被告当场握手言和,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李某某承诺在一个月内给付全部案件款。
法官提醒,“好意搭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社会倡导。同时,虽然好意搭乘减轻了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对于驾驶人而言,一经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即负有将搭乘人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要始终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对于搭乘者来说,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以降低自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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