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为他人担保是经常发生的,但承担保证责任后,行使追偿权是有条件的。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追偿权纠纷的案件,2019年4月,张某因其朋友资金短缺为其作担保向银行借款150000元,但其朋友没有按时向银行还款,故银行将其朋友及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张某为其朋友向银行偿还了7万余元的借款,现仍有近10万元的借款本息未偿还。现张某起诉来院,行使追偿权,要求他朋友给付为其代偿的银行借款7万余元,张某的连带责任也没有履行完毕。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未履行完毕担保责任,是不能行使追偿权的。经过法官耐心的普法讲解,原告决定履行完担保责任后,再向其朋友追偿。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的相关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为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特别强调的是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在履行完毕全部保证责任后,而并不是承担部分保证责任就可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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