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入刑后,该院审理的第一起该类案件。
2021年3月以来,被告人殷某某使用本人及他人身份证,先后办理电话卡60余张,后又用办理的电话号码注册了微信账号,并将微信号加入多个微信群。为谋取利益,殷某某将“上线”推送的含有诈骗内容的算命链接、虚假理财平台APP、营销广告等信息,包装成虚假社会热点,通过本人微信或雇佣他人发送至微信群,吸引群内成员点击,“上线”按照其发送链接的点击量向殷某某支付佣金。截止2021年6月,殷某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到案后,被告人殷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综合案件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以被告人殷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智能设备的日趋普及,导致网络行为不断迭代更新,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重要手段,伴随而来的新型网络犯罪问题也不断涌现,为了有效斩断网络犯罪的利益链条,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活动,或者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居民,不要轻易添加陌生人微信,不要轻易点击陌生人发送的链接。同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谋生牟利需用正当方式,切记害人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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