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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增加抚养费 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来源: 作者:陈裕环 责任编辑:阿克塞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2/11/4 11:01:0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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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增加抚养费 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近日,我院受理一起抚养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4年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婚生子女均由其母亲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每个子女500元抚养费。原被告离婚时,两个孩子尚年幼,现如今,婚生子将上初中,婚生女虽已年满十八岁,但上大学也需要钱,随着学习的提升和生活所需品的增加,被告支付的抚养费和原告的工资已不够开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增加婚生子的抚养费至每月1200元。

经法官与原被告沟通,被告表示其生活也不富裕,再婚后担负新的家庭开支,并且两个孩子与自己不亲,只有在需要钱时才想到自己,自己没有能力也不愿意再负担更多的费用,而原告也是一腔委屈,寸步不让,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在双方亦商量亦吵架的沟通过程中,法官发现被告不愿意增加抚养费究其原因是因为与子女接触太少,不了解子女的生活所需,对子女的不亲近颇有怨言,于是让被告与已经成年的女儿单独沟通,讲姐弟俩现在的生活现状,谈平时因生活费紧张而碰到的困难,被告听到孩子的倾诉,感受到了自己在孩子抚养问题上考虑的不足,表示以后会多关心孩子的成长,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子的抚养费从500元调整至8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