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3日,甲某驾驶一辆“豪沃牌”重型货车,沿玉门市Y766花玉线由西向东行驶至45公里200米处时车辆货物洒落,与同向行驶至此的由乙某驾驶的“大众牌”小型客车与洒落的货物相撞,造成乙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玉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由甲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乙某无责任。乙某的车辆经修理产生材料费2760元,并停运五天造成停运损失,经和甲某协商赔偿事宜,甲某一再推脱,故诉讼法院。综上所述,甲某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了此次事故,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投保的丙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现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支持乙某的诉讼请求,以保护乙某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车上掉下东西砸坏他人财物,或者因此造成其他危害的话,车主应当负责相应的赔偿。如果车主不予赔偿,经协商无效的,受害者可以搜集具体的事实和证据,及时向法院提出起诉处理。
处理方法
受理案件后,法官通过了解发现双方的说法差距很大,而且在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就没有见过面,且甲某在发生事故后没有向丙保险公司报案,发生事故后均由甲某公司代理协商赔偿事宜,中间多次传话模糊,可能导致误解,加大了双方的对立。因此,玉门法院审监庭决定通知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当面调解矛盾。按照法庭通知的时间,案件原、被告均按时到庭。经法庭调查发现,甲某并不是不愿意赔偿,而是要求乙某提供相关损失的全部证据,以便及时找保险公司理赔。但丙公司代理人称发生事故后甲某未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故拒绝理赔,也拒绝调解,无奈之下审监庭法官另行通知了开庭时间并前往玉门某修理厂进行调取相关证据,在二次开庭时候经过多方沟通,最终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化解矛盾后,甲某主动向乙某酌情赔付了其停运期间的务工损失费。
随后,玉门法院审监庭立即制作调解书,督促甲某当庭履行赔偿义务。
总结
这里提醒各位驾驶人朋友,拉东西还得是用专用的车辆,并且要拉运物品的时候一定要固定牢固避免遗落。另外,我们在日常行车的过程中也要集中精神,只要开车全神贯注,这种因遗撒、遗落造成的事故的发生几率就会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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