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因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经法院审查后,被裁定不予受理。那么,行政机关应如何正确把握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期限呢?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分别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综上,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应在法律规定的救济期限届满后的三个月内提出,那如何准确把握这“三个月”的期限呢?
具体为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行政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后,行政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行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后的三个月内。
例如,张某于2022年1月31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2月1日至7月31日。如在法定的期间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则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间为8月1日至10月31日。
二、行政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后,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但未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的三个月内。
例如,王某于2022年1月31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后即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级机关于2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于当日进行送达,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3月1日至3月15日。如上述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则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间为3月16日至6月16日。
三、行政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后,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需要根据具体诉讼情况予以确定:
(一)如行政诉讼经过一审程序,双方均未上诉。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三个月内;
(二)如行政诉讼经过二审程序。在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
注:上述行政救济程序(行政复或行政诉讼)中,不包含行政决定被改变(或撤销)与行政复议终局、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同时,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三个月,该期限为一个不变的期间即除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
2、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法定期限存在特别法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3、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时,法院不予受理。
4、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5、如果行政机关怠于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则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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