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王某购买大量手机、电话卡、流量卡等作案工具,并多次从微信网友“钻石(形状)-17”、“阿强”、“升升”等人处大肆收购他人微信账户,再加价出售,以此牟利。同年12月,被告人王某又叫来被告人徐某,让徐某与其共同买卖微信号牟利,徐某专门为王某负责接收、登陆、使用所购微信号,使购进的微信号始终保持活跃度,同时负责微信号买卖过程中的具体对接工作。自2019年12月以来,二人多次从上述微信网友处购进他人微信账号,除部分由被告人王某用于诈骗犯罪外,其余均被二人加价出售。经查,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共计支出35万余元从上述微信网友处购进他人微信号700余个,后加价出售共计收入41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徐某明知购买、出售的微信账号除具有社交功能外还有支付属性,微信号绑定了开号人的姓名、家庭住址、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手机号、账单信息等个人信息,仍大量买卖从中牟利,违法所得均在五千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敦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二人并处相应罚金,没收其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工程。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极具“含金量”的商业资源,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已形成“源头—信息贩子—购买者”的黑灰产业链,在这条产业链上,大规模的个人信息被打包购买和出售,又被不法分子利用后实施诸如诈骗、绑架、敲诈勒索等严重犯罪行为。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自觉增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不随意相信不明来源短信及链接,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个人财产损失。
线索征集
为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群众利益,防范信息泄露,严厉打击全市范围内非法获取、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望广大群众踊跃提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犯罪线索。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敦煌市范围内房产租售、装饰装修、教育培训、医疗卫生、旅游住宿、银行保险、美容健身、电话营销、物流寄递等领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包括:
1.未经个人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2.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个人信息违法行为;
3.未经个人同意或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互联网站和App。
二、举报方式
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可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和联系方式等。
举报受理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和下午14:30-18:00(冬季作息时间),15:00-18:30(夏季作息时间)。
(一)举报电话:0937-8820829 0937-8822357
(二)信件投送地址:甘肃省敦煌市新城区法院综合办公楼209室(敦煌市广源东路820号) 邮编:736200
(三)举报信箱:甘肃省敦煌市新城区法院西门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检举揭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问题线索。举报人在举报时要尽量提供详细情况,包括被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及其违法违纪的事实依据等内容,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对举报线索,我们将及时受理、严格保密,并依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对举报人借机谎报或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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