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玉门法院始终把“为企业服务、为投资护航”贯穿审判工作全过程,为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近日,玉门法院民一庭审结庄某某与被告玉门市某公司、第三人广州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依法驳回了原告庄某某的起诉,玉门市某公司步入正常经营轨道。
玉门市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24日,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原告,注册资本5200000元。2017年7月27日引进第三人广州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增资,注册资本达到40200000元,现已建成年处理7万吨危固废项目工程并投产,是玉门市老市区化工产业园重要化工配套企业,虽然公司股东长期发生矛盾、内部经营管理困难,连续两年没有召开股东会,且连续多年亏损,存在公司解散法定情形,但是,该公司一旦解散,势必影响玉门老市区其他化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政法系统服务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十项措施》,认真执行上级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部署,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解散公司未用尽公司内部救济,首先应当通过转让股权解决纠纷,也可以通过协商减资、分立等方法解决纠纷,而不是直接解散公司,本院以原告起诉解散公司条件不成就。依法驳回了原告起诉。
下一步,玉门法院将全面贯彻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工作要求,坚持各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力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涉企矛盾纠纷,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营商环境,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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