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酒泉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7月25日 星期五
  • 关注:
基层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动态

【以案释法】敦煌市法院:好意同乘引纠纷 法典有据需遵循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张晓婧、周娜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11/7 10:46:24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基本案情】

张某驾驶车辆在下班路上偶遇同在一个小区居住的邻居何某、单某、谌某,随即邀请三人乘车一同回家,在一个转弯处拐弯时,与王某直行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使张某车上的三位邻居均受到重伤。事后交管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张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车上的三位邻居遂向法院起诉事故责任人张某和王某。

在法庭上,被告张某在做最后陈述时,认为无偿让别人乘坐自己的顺风车却出现交通意外,自己也很自责后悔,同时也感到心里委屈,自己本来是出于好心,不料好心没好报,还被告到法庭上,最后希望法官可以在兼顾法理与情理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庭后,主审法官认为,被告张某属于好意搭载他人,事故的发生主观并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酌情减轻其赔付责任。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日益普及,日常生活中的“好意同乘”现象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搭乘人受损的情形也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规定被学界称为“好意同乘”条款,誉为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让善意供乘人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及时回应了现实司法需求增设“好意同乘”条款,可以有效规范“好意同乘”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为绿色经济共享出行、互帮互助的善意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好意同乘”无营利目的,不追求报酬,旨在互帮互助,好意同乘下,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增进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有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驾驶人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比如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有不得驾驶车辆情况的违法驾驶人免费搭乘他人,即属于严重过错,此种情况下不能减轻驾驶人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即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因为道德上的好意性而随意降低,以此保障搭乘人的合法人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