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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借款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何时起算

来源:酒泉中院 作者:张筱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2/11/7 16:39:0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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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18年3月2日,于某甲因资金周转向伊某借款,伊某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50000元,于某甲随后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伊某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月息4%。借款人:于某甲。”并由于某乙、陈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因借款人、担保人均未还款,伊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于某甲承担借款本息还款责任,于某乙、陈某对于某甲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处理意见: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伊某与担保人于某乙、陈某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担保人于某乙、陈某应对借款人于某甲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应以起诉之日作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11月25日。综上,担保人于某乙、陈某应当对借款人于某甲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示: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是指在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保证人在此期限内才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该期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准确地说,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债务的履行期限。

确定保证期间的意义在于:一是保护保证人的合同权利。由于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人没有权利,只有义务,因此,债权人只能根据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超过该期限,承担保证债务已经不是保证人的合同义务了,所以,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二是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既然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只在保证期间内履行保证义务,那么债权人就应当及时行使权利,请求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履行义务。保证期间一旦经过,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