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速裁庭李燕团队成功调解一起因小孩放火引起火灾导致邻居财产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件。
2021年12月,被告王某将垃圾杂物等堆放于肃州区某小区单元门口,李某某(9岁)与张某某(11岁)在此玩耍时,李某某用火柴点燃垃圾杂物引发火灾,导致原告周某停放于此的摩托车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将近3万余元。原告周某将被告王某、李某某、张某某及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承办法官在受理此案后,及时查阅卷宗,并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因火灾确系未成年人李某某与张某某所致,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损害赔偿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同时王某对于属于易燃物品的垃圾杂物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而是简单堆放,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方,未尽到定期履行安全检查义务,应阻止小区业主堆放杂物,故对火灾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承办法官本着相互宽容与体谅的态度,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前提,融情于法,耐心疏导,经过多轮调解后,双方分歧逐步缩小,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被告王某、李某某、张某某及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2万余元,该案案结事了。法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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