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儿小莉都已经年满18周岁了,我不愿意再继续给付抚养费了……”敦煌法院家事法庭内正在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被告李某向承办法官说到。
李某与祁某离婚后,法院判决婚生女小莉随母亲祁某共同生活,其父李某每月向小莉支付抚养费800元。如今小莉虽已年满18周岁,但尚未高中毕业。李某认为小莉已年满18周岁,拒绝继续支付抚养费。小莉遂将父亲李某诉至法院。
那么,子女年满18周岁能否要求父母继续给付抚养费呢?
法官释法:根据民法典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故本案中,因小莉尚未完成高中学历教育,李某应继续给付抚养费直至小莉完成高中学历教育。
法条简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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