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要提出反诉……。”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案件的被告会当庭提出反诉,面对被告突然提出的反诉,当事人、法官应如何处理,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些反诉知识吧!
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消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
要想成立反诉,需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主体同一性: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对抗性: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请求独立性: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即使本诉的原告撤回了本诉,也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性:本诉与反诉应当适用的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存在牵连关系:本诉与反诉需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牵连关系。
6、管辖统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如果反诉专属其他法院管辖,或者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本诉法院提起反诉。
如何区分当事人的陈述是“反诉”还是“反驳”?有个小窍门:假如本诉不存在,被告对原告的主张能否单独向法院提起一个诉讼(即:请求的独立性)—如果能,则可能成立反诉;如果不能,则可能属于反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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