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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敦煌市法院:起诉离婚为何被驳回?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刘旭萍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11/9 15:34:4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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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法官,我收到的应该是离婚判决书,怎么是驳回起诉的裁定书?”

“张某,你听我给你讲……”

【基本案情】

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张某和李某在敦煌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22年2月张某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同年4月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该判决于5月生效,同年10月张某再次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本案中,2022年10月张某起诉离婚,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且未满6个月再次向敦煌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符合受理的条件,故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离婚,起算点是按照领取判决的时间还是判决书生效的时间呢?按照法律规定,6个月的起诉日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书在送达后15天内属于上诉期,即判决书还未生效、判决内容不确定,不能以送达判决书的时间作为间隔6个月时间的起算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