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5日,原告酒泉某建筑公司与被告酒泉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由原告酒泉某建筑公司进行施工作业,后因部分工程未完工且被告酒泉某发展有限公司对工程整改结果不满,一直未接收工程,形成诉讼。后经本院、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后,判令:被告酒泉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酒泉某建筑公司工程款共379373.15元。
因被告酒泉某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法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酒泉某建筑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四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酒泉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逐通知案件被执行人酒泉某发展有限公司到庭询问。期间,被执行人酒泉某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向法庭提交财产申报表,并表示其因经营不善,公司现处于停产停工状态,无力支付本案款项。本着“放水养鱼”的执行理念,经执行法官耐心细致释法明理,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案款50000元,剩余款项约定于2023年1月全部付清。因本案申请执行人酒泉某建筑公司在本院还有其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现案款已转付他案,有效缓解了该公司生产经营压力。
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实践证明,发展经济离不开法治,推进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只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才能让企业“进的来、留的住、发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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