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派员现场监督执行完毕一起涉及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现场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实现货款两清、案结事了,有效维护双方企业生产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2017年某汽修公司与某物资公司签订了锅炉买卖合同,物资公司供货安装后,汽修公司以设备存在缺陷为由起诉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后法院判令物资公司向汽修公司返还锅炉款28000元,汽修公司向物资公司返还锅炉设备及配件。判决生效后,双方因履行先后顺序再次发生争执,均未履行拖延至今,后汽修公司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传唤当事人到庭,告知本案中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履行。在依法冻结物资公司账户并足额划拨案件款、诉讼费、执行费、迟延履行金30345元后,执行法官电话告知汽修公司配合搬运设备,但申请人却要求必须案款到账后才允许拉运。
为打破僵局推进办理进程,执行法官主动到汽修公司,向其告知对方已履行完毕的法律效力,并郑重警告汽修公司负责人若再不配合将成为另案被执行人,面临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甚至拘留的风险。面对法律威慑,汽修公司负责人放弃抵触情绪,同意被执行人拉运设备并提供必要便利。执行人员在搬运现场等到最后一个锅炉配件装车后即发放案款,至此,本案实现货款当即两清、矛盾得以化解。
办案法官积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适用最佳执行措施,加大释法说理力度,最大限度减少因执行案件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让宣讲法治、培育营商环境、维护企业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四个目的贯穿到案件办理每一个环节,不断贡献法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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